Abstract
摘要: 本文考察了影响香港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的网络形成的因素,旨在阐明网络建构比较研究的价值。我们认为,在香港同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资助体制,即国家法团主义体制和自由主义体制。基于这些资助体制的特性,我们考察了影响网络规模的五个因素,即组织规模、联合行动经验、资源依赖、项目需求与环境不确定性。我们的研究表明,于两个不同历史时期成立的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在网络建构行为上有明显不同。联合行动经验和组织项目需求对非营利组织网络建构的影响在不同历史环境中保持一致,而组织规模和资源依赖对于网络规模的影响则受到环境不确定性的制约。由于独特的历史和政治背景,混合性是大中华区域国家与非营利组织关系的一个特点。这个独特的背景催生的网络建构和合作治理模式,对于国家—非营利组织关系和公民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
Notes
关于广泛利用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服务提供中介的历史缘起的讨论,请参阅Lee (Citation2005)。在标准单位成本模式下,政府根据公认的提供单位服务所需成本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津贴。这个系统是基于投入和历史的,因为拨付给非营利组织的津贴是基于提供特定服务所需要的成本(这和基于产出的模式相反,产出模式是和生产率以及服务质量相联系的)。分项预算则意味着在不同项目之间的资金调配是不被允许的。总体来讲,这种津贴模式在如何使用津贴上没有留给非营利组织自由空间,但是津贴额度在长时间内通常非常稳定。
Lee (Citation2005)使用的国家法团主义这个概念是从Salamon, Sokolowski 和 Anheier (2000) 的文章里引用和发展出来的,他们最初根据国家的社会福利支出和非营利部门规模把非营利部门体制归为四类。Lee 认为香港的非营利部门体制呈现出国家主义和法团主义体制混合的特点。在这篇文章里,我们的重点在于,考察政府与非营利部门关系受资助体系的影响而呈现出的特点。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的模型建构受惠于这个领域不同学者的开创性工作。尤其是我们的自变量选择很大程度上是受 Graddy 和 Chen(2006)的启发。
根据⟪津贴与服务协议⟫,当某个 NPO 没有达到服务质量的合理标准时,社会福利署署长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津贴。细节请参阅整笔拨款手册(Lump Sum Grant Manual),见以下链接: http://www.swd.gov.hk/en/index/site_ngo/page_subventions/sub_lsgmanual/【最后查阅于2012年5月31日】
我们也尝试了不同的阙值,比如以51%,52%到60%为分界点。不同阙值的结果和我们的报告一致。
使用HHI来测量客户多样性,另参见 Graddy 和 Chen (2006)。
总共243个非营利组织回复了我们的问卷。然而,有些问卷中含有缺失值,所以我们不得不去除78个回复。样本代表性的有效性已经经过检查。请参见尾注8。
⟪香港社会服务组织总览⟫中报告的非营利组织的平均年收入是 HKD 5400万(N = 272; 最小值 HKD 48,000; 最大值 HKD 9亿)。我们分析样本的平均年收入(N = 165; 平均值= HKD3330万,最小值 = HKD112,690;最大值 = HKD 3960万)比⟪总览⟫中的数字低, 是因为我们的数据没有包括年度总收入超过5亿的6个香港非营利组织。尽管我们分析的样本中非营利组织的年均收入相对较低,但是,由于我们避免了那些极端的个案,我们的分析结果具有更高的可归纳性。我们还把样本中雇员总数的平均值以及其它变量与⟪总览⟫中的数值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两个样本的差异很小。
使用 1990 年作为分界线的估计值具有最高的 R 2 (= 0.271)以及修正后的R 2(= 0.198);以1989年作为分界线的 R 2 与修正后的 R 2 是 0.226 和 0.192;以 1991 年作为分界线的 R 2 以及修正后后的 R 2 分别是0.265和0.190;以1992年作为分界线的 R 2 与修正后的 R 2 分别是0.254和0.179。